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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
10-06-28 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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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甘政发〔200455号)和《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9]127号),现就开展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县级政府对发展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县域内学校的布局调整,事业发展规划,教育经费的统筹和安排使用,校长、教职工队伍管理,办学条件的改善等,都是县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县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区域内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其目的主要是进一步促进“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落实,促进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全面、协调、均衡和可持续发展。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对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基本任务

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按照《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规定的评估指标和内容,通过综合督导评估,全面了解和掌握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并对所收集的信息、数据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全县教育工作整体情况、教育发展水平作出判断,形成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全面、真实、客观的督导评估结论。

三、督导评估的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等。

2.工作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甘政发〔200455号),《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9]127号)以及《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四、督导评估的原则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阶段性督导评估相结合,坚持专项督导评估与综合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五、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县级自评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查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认真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自查自评。

2.县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自身履行教育职责、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情况进行年度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县级政府。

3.县级政府根据各职能部门自查自评情况及教育发展实际情况,认真填报《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实事求是地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自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县级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基本经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等。

4.县级自查自评报告和有关报表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市州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5.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的自查自评档案。

(二)市州级督导评估

1.各市州政府成立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每1-2年对所辖各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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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陇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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