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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日期: |
10-06-07 16: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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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通知》、《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陇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陇南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类项目,包括农村和城镇灾民建房及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商贸市场建设、基础产业、对口援建项目,特殊党费和社会捐助等项目。 第三条 陇南市纪委监察局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监管实行巡查制度,组建专门巡查组对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市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对市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法办事的情况进行综合性或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巡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错必纠的原则,注重增强巡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五条 巡查的内容 (一)县区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灾后重建廉政责任制的情况,是否履行了灾后重建主体责任,确保灾后重建资金项目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确保灾后重建项目建成“安全工程、合格工程、优良工程、廉政工程”;确保各级干部在灾后重建中不出问题。 (二)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及中央、省和市规定的投向,项目安排和投资决策是否履行民主化、科学化程序,投资有无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违反规定的楼堂馆所项目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 (四)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廉政合同制和责任追究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五)发改部门是否按规定时限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公开,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 (七)各级安排到非公有制经济私营业主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的有偿使用、三年还清制度的落实情况; (八)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防范事故风险; (九)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情况。主要巡查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公开情况,巡查公开时间、内容、范围、形式,确保做到准确、及时、公平、公正、便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巡查方式 (一)听取被巡查县区政府、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与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向被巡查县区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了解情况,听取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三)查阅、复制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财务账簿、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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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陇南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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