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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0-06-07 16: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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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巡查单位的投资安排、资金流向、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七条 巡查组对承担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驻点督查、巡回检查、延伸督查等办法。 第八条 巡查要以定期不定期巡查为主,以延伸巡查为重要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第九条 巡查组的组成: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从市发改、审计、财政、建设、民政、统计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从特邀监督员中聘请专业人士共同组成,每组5-7人,组成6个巡查组,重点巡查城镇建房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商贸市场建设、工业交通建设等方面项目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条 巡查组在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巡查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二)对巡查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三)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巡查工作情况; (四)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巡查成果的运用 (一)将巡查情况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对巡查出的问题被巡查单位的党政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必须认真整改,整改不积极的,纳入干部问责范围,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巡查组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市纪委监察局; (四)对巡查出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需要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加以解决的,应当纳入预防腐败试点工作内容,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监管。 (五)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国家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的; 2、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国家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的; 3、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的; 4、超过审批的建设方案,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5、未按规定招标投标,或者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的; 6、不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7、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条 被巡查单位及有关方面应协助巡查人员做好巡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证明,不得妨碍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发现被巡查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直至暂停项目建设。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巡查组在监督检查中遇有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市纪委监察局。巡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巡查报告。巡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巡查单位或项目概况; (二)项目筹备、实施或生产经营情况; (三)建设项目存在的违规问题事实; (四)对项目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 (五)巡查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参与灾后重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不得泄露被巡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被巡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巡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巡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纪委监察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8.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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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陇南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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