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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本站原创 |
发布日期: |
11-01-06 08:4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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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教明电(2011) 1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一、各县(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教育局(陇教发[2010]57号)文件,切实做好校车或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二、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即对校车或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一次认真排查;对辖区内校车驾驶人资格进行一次集中审查(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排查和审查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在 三、学校要定期组织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切实增强校车驾驶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严格校车驾驶人员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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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陇南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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