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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但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

2. 登记机关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办理机构。

3. 登记事项 :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4. 申请条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需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

5. 申请人及责任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撤销登记可由出质人或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 登记材料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

7. 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 :登记机关应对登记申请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该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公司、股东、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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